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机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作出日期: 二〇二三年六月
二、案件背景
邓X等五名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邓X参与介绍他人将公司账户提供给第三方使用,该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犯罪资金结算,涉案流水高达 570 余万元,其中包含 230 余万元电信诈骗被害人赃款。邓X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并逮捕。本案系多人共同犯罪,涉案流水数额巨大,辩护难度较高。陈东歌担任邓X的一审辩护人。 案件审理阶段,邓X在家属协助下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
三、法院审理意见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邓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参与介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共同犯罪;
2.邓X到案后如实供述,具备坦白情节;
3.已经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
4.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对邓X可以适用缓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等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解读:宣告缓刑,无需收监服刑;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监管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罚金依法缴纳。
四、陈东歌律师核心辩护工作
1.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全程介入,完整梳理卷宗证据
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在押当事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梳理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到案经过、同案人员供述,厘清邓X在共同犯罪当中行为模式、地位与作用,找准辩护切入点。
2. 区分共同犯罪地位,挖掘从轻量刑情节
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邓X主要起到中间介绍作用,相比上游人员作用相对较小;当事人到案后坦白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指导家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夯实悔罪表现。
3. 审查起诉阶段沟通量刑,推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和检察官充分沟通,结合当事人坦白、退赃退赔等情节,争取到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4. 庭审开展有效辩护,向法庭阐明适用缓刑理由
开庭审理中,律师重点向法庭陈述:邓X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已经预缴罚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再犯罪风险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5. 向当事人释X缓刑法律后果,做好判后风险提示
向当事人讲解缓刑考验期监管要求,告知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避免考验期内违规被收监执行。
五、案件处理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邓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本案最终实现缓刑结果,当事人不用入监狱服刑。
六、案件焦点与启示
1. 帮信罪流水巨大,仍然有争取缓刑的空间
帮信罪案件即使涉案流水很高,若属于初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符合条件依然可以争取缓刑,并非流水大就一定实刑关押。
2. 共同犯罪,要关注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际地位作用
多人帮信共同犯罪,辩护中要区分各被告人行为,不能仅看总流水,需要结合每个人参与程度、获利多少、行为角色综合辩护。
3. 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是争取缓刑的重要悔罪表现
帮信罪案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预缴罚金,是司法机关考量是否适用缓刑非常关键的情节。
七、法律服务指引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
1.梳理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厘清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2.把握机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体现悔罪态度;
3.用好坦白、认罪认罚制度,争取有利量刑建议;
4.审判阶段重点论证适用缓刑条件,争取非监禁刑罚。
陈东歌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可代理帮信罪、盗窃、危险驾驶、毒品犯罪、袭警罪等各类刑事案件,覆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