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机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作出日期: 二〇二四年一月
二、案件背景
郭X受他人指使注册商贸公司,办理企业对公账户,将公司账户、配套手机卡、账户密码全部提供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 1600 元。该对公账户被用于网络犯罪资金结算,账户总流水高达 941 万余元,其中包含电信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 107 万余元。郭X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逮捕。陈东歌律师担任郭X一审辩护人。
三、法院审理意见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郭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企业对公账户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郭X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3.审理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悔罪态度良好,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等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解读:宣告缓刑,不需要收监羁押;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原判刑罚不再实际执行。
四、陈东歌律师核心辩护工作
1. 全流程介入,会见当事人并完整阅卷
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在押的郭X,安抚当事人情绪,了解全部案件经过;查阅全套卷宗材料,核对银行流水、开户资料、获利情况、被害人资金流水,梳理案件从重、从宽情节。
2. 抓住关键条件,督促完成退赔、罚金预缴
本案检察院明确给出前提:退赔违法所得 + 预缴罚金才可以适用缓刑。律师向家属充分释明该量刑关键点,指导家属在审判阶段完成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满足缓刑适用的重要前提条件。
3. 审查起诉阶段沟通,促成认罪认罚具结
和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阐明当事人坦白、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争取得到 “退赔预缴罚金可适用缓刑” 的量刑建议,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固定有利量刑方案。
4. 速裁程序庭审辩护,强化缓刑适用理由
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庭审中律师重点向法庭说明:当事人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已经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社会危害性得到弥补,再犯罪风险小,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法庭全部采纳辩护意见。
5. 开展判后法律告知,提示社区矫正义务
判决之后向当事人讲解缓刑考验期内社区矫正的各项监管要求,告知违规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法律后果,做好风险提示。
五、案件处理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郭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当事人获得缓刑结果,无需入监服刑。
六、案件焦点与启示
1. 企业对公账户帮信案件流水巨大,仍有缓刑机会
提供公司对公账户的帮信案件,往往流水金额极高,但并非一律实刑关押。初犯、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依然具备争取缓刑的空间。
2. 部分量刑建议附条件,要把握条件完成时机
本案公诉机关缓刑是附条件量刑建议,必须在审判阶段完成退赔、预缴罚金,才可以适用缓刑,错过时机将直接丧失缓刑机会。
3. 出租、出借公司对公账户同样构成帮信罪
不只是个人银行卡,注册公司之后把对公账户、手机卡、密码全套交给他人使用,属于帮信罪常见行为模式,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七、法律服务指引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尽早委托刑事律师介入:
1.区分是出借个人银行卡还是企业对公账户,核查涉案总流水、涉诈资金、违法获利;
2.关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是否附有退赔、预缴罚金等前置条件,把握完成时间节点;
3.用好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获利,创造缓刑适用条件;
4.速裁程序案件同样应当委托律师,保障各项从宽情节被法庭采纳。
陈东歌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可代理帮信罪、盗窃、危险驾驶、毒品犯罪、袭警罪等各类刑事案件,覆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