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女职工处于孕期、哺乳期受法律特殊保护,实践中部分企业会以考勤、工作记录存在问题为由调岗甚至解除劳动关系。即便一审判决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二审阶段仍会提交新证据,主张岗位缺失、劳动者拒不复工、已另行就业,企图推翻继续履行的判决结果,给女职工维权带来重重阻碍。
北京吴中律师团队接受钱X士委托,梳理聊天记录、考勤记录、沟通录音等全套证据,针对孕期特殊保护、调岗合理性、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开展代理,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保住劳动关系,同时追回加班、工资差额,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钱X士入职某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职期间钱X士存在休息日加班,公司存在克扣部分月份工资的情形。钱X士怀孕后告知公司,公司随即提出跨城市调岗,双方未能就调岗达成一致,某公司以虚假打卡、工作日志造假、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钱X士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工资差额,同时要求撤销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裁决支持钱X士大部分诉求。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加班工资、工资差额。
某公司继续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大量新证据,主张钱X士工作日志造假;一审判决后通知复工但钱X士拒收通知、拒绝到岗;钱X士已经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现有岗位已经满编,客观上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请求改判无需继续履行。案件整体主张标的49万元。
二、律师观点
接受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针对二审新增抗辩点,整理全部证据确立代理思路:
第一,用人单位以考勤、工作日志造假解除,需要充分客观证据。
仅仅依据个别重复的工作内容,不能直接等同于工作造假,公司需要提交完整的违纪事实、核实过程、处罚依据,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该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第二,对孕期女职工调岗应当具备合理性。
女职工怀孕之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工作地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兼顾女职工身体情况,跨城市调岗,未协商一致,该调岗行为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以此作为解除的理由。
第三,不能简单以拒收复工通知、岗位编制变化,直接认定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判断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要综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身体状况、岗位是否实质消灭。公司单方面发出复工通知、主张岗位满编,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岗位客观彻底撤销,劳动者又明确要求继续履职,法院应当支持继续履行。 第四,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和第三方建立新劳动关系,应当提交社保、劳动合同、实际用工等完整证据,仅有单方猜测,不足以证明事实,不能据此免除用人单位责任。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吴中律师团队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驳回某公司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钱X士成功恢复劳动关系,同时拿到休息日加班工资、工资差额,全部核心诉求得到司法支持。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审理机构均与原判决书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