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朱X于2023年1月29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驾驶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及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7月1日,朱X离职。在职期间,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支付工资,且已足额支付朱X在职期间的工资。经查明,朱X2025年2月至6月的实发工资金额分别为五千六百余元、五千六百余元、五千六百余元、四千六百余元及四千一百余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X委托邓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某公司辩称,对于朱X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认可。公司称曾在2025年2月及后续时间通过工作群催促朱X签订劳动合同,但朱X以晚上上班及白天照顾生病老人为由拒绝签署。公司表示,朱X在入职初期就不愿签合同,直到公司以劝退相要求,朱X才签署了第一份合同。公司认为,虽未签署2025年的合同,但一直在履行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有理由怀疑朱X系职业钻法律空子。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某公司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虽显示工作人员在群中通知所有人签署合同,但该记录并未显示朱X的姓名,无法证明朱X收到并知晓该通知,也未显示朱X表示拒绝签署的内容。因此,仲裁委对某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结合第一份合同到期时间及朱X离职时间,仲裁委裁决: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X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2.5万余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