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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涉案公房离婚协议约定居住权,法院确认8平米房屋居住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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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笑律师团队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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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周红笑律师整理婚姻登记材料、离婚协议书、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拆迁腾退协议(草稿)全套证据。庭审围绕离婚协议效力、公房居住使用权、诉讼时效抗辩发表完整代理意见。法院采纳核心代理观点,确认原告享有涉案房屋8㎡居住使用权;同时释明拆迁补偿款待实际发放后另案主张。 原告取得判决书后向拆迁人提交,拆迁人拿到法院判决书,便向原告分配了安置房屋,并依法向原告分配拆迁款项,实现了本案起诉的核心目的,化解原告面临无房可安置的现实风险。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承租公有住房,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明确对公房居住使用权作出划分,约定房屋里屋8㎡归原告居住使用,外屋归被告居住使用。后续案涉公房纳入简易楼腾退拆迁范围,双方就房屋居住使用权发生争议。

本案起诉的前提与意义是:该公房承租人是被告,拆迁人不认可离婚协议书对公房居住权的居住约定,只能由承租人享受拆迁利益,向承租人分配安置房屋。原告将面临流落街头无房可住的境地。原告在此情况下找到周X笑律师,周X笑律师经解读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认为可以从用益物权角度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认定居住范围及居住利益,以获得分配安置房的资格及分配拆迁款项。

被告抗辩:案涉公房系父亲赠与、离婚协议仅为短期居住安排;房屋即将拆迁已经转为私产,原告不再享有居住权利,同时主张原告诉请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享有案涉公房里屋8平方米的居住使用权;

2、依法分割案涉公房拆迁补偿款;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已经明确约定案涉公房8平米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房屋面临拆迁,被告拒绝原告行使权利,请求法院确认居住使用权,分割拆迁补偿款项。

代理核心观点(代理原告方,周X笑律师):

离婚协议当中关于公房居住使用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被告关于“仅短期居住”“房屋转为私产即丧失居住权利”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属于婚姻身份相关协议纠纷,不适用普通合同诉讼时效抗辩;因拆迁补偿款尚未实际发放,可由法院就居住权先行处理,拆迁补偿待款项到位后另行主张。

被告方代理核心观点:

案涉公房来源于被告父亲赠与;离婚协议约定只是离婚后短期居住,一般期限两年;原告曾经在外租房并领取住房补贴,并未实际长期居住;公房即将拆迁,房屋性质变更,原告并非承租人、家庭成员,不再享有居住权益;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原告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周X笑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担任一审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案代理难点:离婚协议约定公房居住使用权,公房尚未私有化,需要认定离婚协议条款效力;被告提出短期居住、房屋性质变更即权利消灭的抗辩;本案特殊现实困境:拆迁部门只认可公房登记承租人,不认可离婚协议当中的居住约定,如果本案不能拿到生效判决确认居住使用权,原告存在拆迁时无房安置、流落街头的现实风险,本案起诉的核心目的就是拿到生效裁判文书,作为向拆迁方主张安置、补偿的依据;区分身份关系协议,对抗诉讼时效抗辩;拆迁补偿款尚未实际下发,该部分诉求本案无法处理,需要释X另案起诉路径。

二、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离婚协议关于住房处置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各项抗辩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身份关系相关协议不适用普通合同诉讼时效,原告起诉未超过时效;因拆迁补偿款尚未实际发放,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可另行诉讼。

判决:

1、确认案涉公有房屋里屋8平方米由原告居住使用;

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整体代理成果

周X笑律师整理婚姻登记材料、离婚协议书、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拆迁腾退协议(草稿)全套证据。庭审围绕离婚协议效力、公房居住使用权、诉讼时效抗辩发表完整代理意见。法院采纳核心代理观点,确认原告享有涉案房屋8㎡居住使用权;同时释X拆迁补偿款待实际发放后另案主张。

原告取得判决书后向拆迁人提交,拆迁人拿到法院判决书,便向原告分配了安置房屋,并依法向原告分配拆迁款项,实现了本案起诉的核心目的,化解原告面临无房可安置的现实风险。

三、律师价值

离婚协议约定公有住房居住使用权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当中,离婚协议公房居住约定效力认定、房屋拆迁腾退背景下居住权利是否灭失、诉讼的现实目的:取得生效判决,以此作为对接拆迁单位、争取安置补偿的凭证;身份类协议诉讼时效抗辩、拆迁补偿款尚未到位的处理方式,是本案核心要点。周X笑律师全程承办本案一审代理,事实梳理、证据组织、庭审抗辩、判决书解读全流程闭环把控,维护当事人居住权益。

1. 全盘梳理案件事实,整理证据,识别法律风险,完成完整风险预判

接受委托后,梳理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拆迁腾退补偿协议草稿、庭审陈述材料。

识别本案核心风险:公房并不是私有产权房屋,仅为居住使用权约定,对方会抗辩属于短期临时居住;房屋面临拆迁,被告主张房屋性质改变,居住权利消灭;对方以普通合同为由提起诉讼时效抗辩;重大现实风险:拆迁机构只认可登记承租人,不认可离婚协议约定,若无法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拆迁时原告将无法获得安置,面临无房可住的处境;拆迁补偿款尚未实际拨付,该部分诉求在本次诉讼中无法处理。

向当事人释X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规定,评估案件风险,确定庭审代理思路。

2. 搭建一审代理思路,梳理庭审要点,准备全套庭审预案

代理工作思路:

第一层,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公房居住使用权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备约束力;

第二层,房屋即将拆迁、房屋性质即将变化,不可以直接消灭离婚协议已经确定的居住权利;本案属于婚姻身份相关协议,不适用普通合同两年诉讼时效;

第三层,诉讼核心目标:取得确认居住使用权的生效判决书,用于向拆迁部门主张安置权益;拆迁补偿款尚未实际发放,该部分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可在款项实际取得之后另案起诉主张。

针对被告抗辩,准备质证、辩论全套庭审预案。

3. 参与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

本案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周X笑律师提交离婚协议、公房租赁合同、拆迁相关材料,围绕居住使用权效力、诉讼时效抗辩、拆迁款项处理发表完整代理意见。法院采纳主要代理观点,判决确认原告享有8平方米房屋居住使用权。

4. 接收民事判决书,逐条拆解判决内容,做好判决解读以及后续程序风险提示

拿到判决书,向当事人解读裁判逻辑,重点说明:离婚协议中对公房居住使用权的约定具备法律约束力;房屋面临拆迁不等于直接消灭离婚协议约定的居住权益;该生效判决书可以直接提交给拆迁单位,作为主张安置房屋、拆迁补偿的合法依据;婚姻身份类协议纠纷不适用普通合同诉讼时效;拆迁补偿款没有实际发放,需要等到款项下发之后另行起诉;告知十五天上诉期;完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案件全流程法律服务指引。

5. 沉淀公房居住权离婚后财产纠纷办案经验,输出法律风险提示

案件办结之后,结合本案实务输出法律风险提示:

① 离婚协议书当中可以对公房、公租房的居住使用权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 公有住房面临拆迁腾退,在未完成正式征收变更产权前,离婚协议约定的居住权益不会自动消灭。

③ 离婚身份关系衍生的财产约定纠纷,不适用普通商事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则。

④ 公房拆迁时,若拆迁单位不认可双方私下离婚协议约定,可以通过诉讼拿到法院确认居住使用权的生效裁判,以此作为对接拆迁方、争取安置补偿的凭证;拆迁补偿款尚未实际签订正式协议、没有实际发放到义务人手中,法院一般不处理该部分诉求,待补偿款实际取得后另行起诉。

周X笑律师通过证据梳理、庭审代理,不只实现纸面判决确认居住使用权,同时帮助当事人拿着生效裁判文书对接拆迁部门,实际拿到安置房与拆迁补偿款,真正化解当事人无房可住的现实困境,在公房拆迁腾退背景下,帮助当事人确认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居住使用权,保障当事人居住权益。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公租房/公房居住使用权,离婚后对方拒不履行,房屋面临拆迁腾退,拆迁机构仅认可登记承租人,不认可离婚协议的居住约定,需要法院生效文书作为拆迁安置的依据,可委托周X笑律师提供一审代理法律服务:

1、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公有住房居住使用权;

2、房屋面临拆迁腾退,对方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居住使用约定;

3、存在诉讼时效相关抗辩,拆迁补偿尚未实际发放;

4、现实需要取得法院生效判决书,用于向拆迁单位主张安置房屋、拆迁补偿;

5、服务包含结合拆迁现实需求确定诉讼目标、案件事实梳理、证据整理、立案、开庭代理、判决书解读、后续另案维权提示全套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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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始从事法律工作,2001年成为专职律师。2007年创办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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