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因与被告李XX及第三人某建工公司、某XX公司、某安恒劳务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诉至某法院。此前,被告李XX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李XX发生事故伤害的地点为某园区精装修工程工地,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为第三人某建工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第三人某XX公司。原告从未参与该项目建设,被告并非由原告招聘录用。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系依据行业规范,通过专用账户为合作单位雇佣的工人代发工资。被告李XX辩称,其通过他人介绍招录,穿插在多个工地工作,由原告发放工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某建工公司、某XX公司等均述称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被告受伤时相关项目尚未进场施工。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XX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以及工作安排、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劳动者相应劳动报酬等几方面综合判断。劳动者应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主张受原告管理并由原告发放工资,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系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通过专用账户为合作单位雇佣的工人代发工资,并提供了《工资代付协议》予以佐证。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相对方并非原告,且其自述穿插在数个工地工作,其中仅有机场线项目为原告承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称其工作由案外人安排,难以证明被告接受原告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原告关于代发工资的抗辩有相应合同佐证,法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工资表陈述意见与其工资标准相矛盾,法院不予采纳。被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达成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无法证明其在案涉工地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告发放。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XX自2024年9月3日至2025年9月2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李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