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机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作出日期: 2022 年
二、案件背景
被不起诉人王X系务工人员,属于初犯、偶犯。王X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储物格内的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 3301 元,已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立案标准。 王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涉案被盗手机被追回,依法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财产损失全部挽回。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陈东歌律师担任王X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
三、检察院审查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1.王X实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涉案金额达到刑事入罪标准;
2.王X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3.涉案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综合全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王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后果:不向法院提起公诉,无刑事犯罪案底。
四、陈东歌律师核心辩护工作
1. 及时介入审查起诉,全面阅卷固定案件事实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全部卷宗,核对监控录像、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扣押发还清单、到案经过、供述笔录等证据,梳理全案有利情节。
2. 提炼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全部从宽情节,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结合卷宗材料提炼辩护要点:当事人是初犯偶犯;到案后坦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完整追回返还被害人。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不起诉辩护意见。
3. 核实赃物发还证据,论证社会危害性较小
重点核对公安机关发还清单,确认手机已经完好返还被害人,被害人没有实际财产损失,以此论证本案社会危害性小,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适用条件。
4. 会见当事人开展法律辅导
会见当事人,讲解盗窃罪法律后果、认罪认罚制度、不起诉适用条件;教育当事人真诚悔罪,指导其配合检察机关的讯问与办案流程。
5. 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辩护观点
就初犯、坦白、赃物全部追回、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与检察官当面沟通,充分阐述本案不需要刑事处罚的理由,推动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
五、案件处理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沪浦检对王X作出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程序就此终结,当事人不会留存犯罪记录。
六、案件焦点与启示
1. 刚达立案标准的盗窃案件,初犯偶犯存在不起诉空间
涉案财物金额刚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当事人属于初犯偶犯,加上坦白认罪认罚、赃物全部追回,多重从宽情节叠加,有机会争取不起诉。
2. 赃物追回返还被害人,是轻盗窃案件重要从宽砝码
即便没有额外赔偿谅解,赃物被侦查机关完整追回发还,被害人无财产损失,同样可以作为检察机关考量不起诉的重要事实依据。
3. 审查起诉阶段是轻罪辩护关键窗口
对于盗窃类轻罪,不要等到法院审判阶段才委托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挖掘全部从宽情节提交不起诉意见,能够避免留下案底。
七、法律服务指引
涉嫌盗窃刑事案件,建议尽早委托刑事律师介入:
1.阅卷核查监控、价格认定、扣押发还等关键证据;
2.挖掘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
3.重视赃物追回、退赔工作,降低社会危害性;
4.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争取不留下犯罪记录。
陈东歌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可代理盗窃、危险驾驶、帮信罪、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覆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