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的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各占一半,离婚后一方却说房子其实是自己父亲出资、应当归自己一人所有,法院怎么判?
池XX与窦XX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池XX出售了自己婚前的一套房屋,加上父亲出资,以夫妻名义购买了天通中XX的一号房屋,总价185万元。2014年,双方领取房产证,载明共有人为池XX、窦XX,各占50%份额,并签有《共有协议》,明确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购买、按份共有。2017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离婚判决中未处理这套房屋。
离婚后,池XX起诉,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把窦XX名下50%的产权份额变更到自己名下。他主张房屋系父亲出资购买,与窦XX无关。窦XX则主张房屋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其父亲先后转账25万元用于购房,自己也缴纳了税费10万余元,双方约定不论出资多少各占50%。
法院查明,房屋买卖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窦XX亦有出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全部出资均为池XX的婚前个人财产。双方签订的《共有协议》《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产权证书等登记材料,均能证明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法院认为,池XX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夫妻共同购房,出资混同是常态,权属以登记和书面约定为准。想在婚前婚后把房产归属说清楚,最有效的办法是书面约定并留存出资凭证。离婚后财产纠纷往往与继承、借名等复杂问题交织,处理难度大。
以上内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个案处理仍需结合证据与合同约定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