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的房子卖了,卖房款却进了出名人腰包,能要回来吗?本案中,借名人甘XX依法要回了被截留的340万元。
2014年,甘XX与表弟楚XX达成口头借名买房约定,由甘XX出资、借用楚XX名义购买一号房屋。购房款1019万余元由甘XX的合伙人代为支付,房屋登记在楚XX名下,但一直由甘XX控制、对外出租,物业费、供暖费均由甘XX承担。楚XX曾多次配合以房屋抵押办理贷款,款项实际由甘XX使用。
2016年,甘XX因资金周转需要,与楚XX协商出售房屋,最终以1380万元的价格成交。买家将定金和部分首付款直接支付给甘XX,其余款项支付至楚XX账户。房屋过户后,楚XX陆续转给甘XX1033万元,剩余的340万元却拒绝支付。甘XX起诉,要求楚XX返还340万元。
楚XX辩称,双方曾口头约定房屋溢价归自己所有,且后来协商房屋已归自己,只需把当初购房款还给甘XX即可。法院审理查明,甘XX提交的购房合同、付款发票、租赁合同、物业缴费凭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房屋由甘XX出资购买、实际使用;楚XX主张的“溢价归己”“房屋归己”等说法,均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认定房屋权益归甘XX所有,出售款项应归甘XX,判决楚XX返还剩余购房款340万元。
借名买房出售时,务必约定清楚价款归属。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借名人保留购房付款凭证、租金收益记录和税费缴纳凭证,是证明房屋权益的基础;出售房屋时,最好让买受人将全部价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权利人,避免经出名人转手留下截留空间。本案中甘XX虽然胜诉拿回了340万元,但过程曲折、耗时耗力。口头约定靠不住,书面协议和完整留痕才是硬道理。
以上内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个案处理仍需结合证据与合同约定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