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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男方拖延不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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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围绕「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男方拖延不过户」展开,法院的认定集中在出资来源、产权登记与协议履行三方面。同类纠纷里,先分清财产性质、再确定履行路径,比直接主张份额更有效。

案件详情

离婚协议写好了房子归谁,对方却拖着不办过户,法院能不能强制执行?荣XX的经历说明,及时起诉才能解决问题。

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翁XX名下的一套房屋归荣XX所有,适时交割。这套一号房屋实际上是由荣XX的表弟借名购买,登记在翁XX名下。双方离婚前已将房屋处理方案告知表弟,表弟无异议,也同意过户给荣XX。

离婚后,翁XX却一直拒绝配合办理过户。荣XX想出售房屋,因无法过户造成损失。荣XX起诉,要求翁XX限期过户并赔偿降价损失、违约金损失。翁XX则提起反诉,要求荣XX按离婚协议支付50万元存款及利息、返还车辆号牌。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荣XX要求翁XX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于法有据。关于降价损失和违约金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反诉方面,翁XX主张的50万元存款中,荣XX离婚后已支付30万元,翁XX自行退回属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剩余20万元因翁XX多年未主张权利,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不予支持。判决翁XX限期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荣XX名下,费用由荣XX负担。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属,不等于财产自动到手。同时要留意诉讼时效——权利受损后三年内不起诉,就可能失去胜诉机会。本案中翁XX反诉索款之所以被驳回,正是因为怠于行使权利。离婚财产分割涉及房屋的,建议在协议中写清过户期限和违约责任。

以上内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个案处理仍需结合证据与合同约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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