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CX于2020年8月入职某公司担任镍焊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两千余元加加班工资。2022年10月,某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经理S某通知CX放假休息。11月21日,S某微信通知CX被解雇,并承诺工资发放至当月底,CX随后在门卫G某陪同下领取私人物品离开。此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L某及采购经理W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CX,但均未明确要求其返岗复工。11月28日,L某在微信中要求CX与公司联系,CX回复称自己已被辞退十余天。12月5日,CX应约前往某公司,双方未达成一致,公司亦未出具书面返岗通知。12月14日,某公司出具书面通知限CX于17日前返岗,否则按旷工处理。12月26日,某公司短信通知CX因旷工违反规章制度被开除。CX此前已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及加班费,某仲裁委不予支持,CX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于2022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6万余元及各项加班费32.5万余元。庭审中,CX表示若不构成违法解除,则主张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具体原因与时间节点。某公司主张CX自11月14日起未上班且未请假,系旷工,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CX则主张系公司口头辞退,属于违法解除或协商一致解除。第二,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的加班工资。某公司辩称加班工资已结算清,不存在欠付情形;CX则要求支付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应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某公司作出的书面通知及短信与事实不符。首先,CX自11月14日起未上班系经某公司管理人员同意,并非无故旷工。其次,某公司通过微信联系CX,但未明确要求其返岗复工,直至12月5日CX到公司,某公司也未出具书面返岗通知。再次,某公司未按放假工资支付报酬,而是按出勤及加班时间支付11月工资三千余元。综合判断,法院采信CX关于被口头解雇的主张,认定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某公司主张旷工解除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关于经济补偿金,法院按照CX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核定某公司应支付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9万余元。关于加班费,因劳动合同已明确工资体系及计发基数,且某公司已足额支付,法院对CX的加班费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于2022年11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支付CX经济补偿金1.9万余元;驳回C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