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2月15日,YX驾驶车牌号为某AXXXXX的小型汽车,在某市某区某路与骑电动自行车的LX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LX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YX负全部责任,LX无责任。涉案车辆登记在某装饰公司名下,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LX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锁骨远端骨折,并接受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经某鉴定所鉴定,LX因交通事故致右侧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遗留右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残疾。此外,LX所受伤害被某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LX委托尤洪凤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3.3万余元、残疾赔偿金13.7万余元、误工费1.1万余元等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YX及某装饰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项:一是伤残等级的认定问题。某保险公司辩称LX年纪较轻,不取出内固定不符合常理,且未取内固定必然影响活动度鉴定,故对伤残等级及相关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二是误工费的计算问题。某保险公司认为LX已被认定为工伤,事发后仍有正常工资收入,并未实际减少,故拒绝赔偿误工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伤残等级,某保险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鉴定意见有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LX被认定为工伤,其停工留薪期间虽有工资收入,但这与其主张的侵权误工损失并不冲突,二者可以同时主张,故法院对某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LX各项损失合计18.5万余元(已扣除前期垫付的1.8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三千八百余元主要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