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ZXX与法定代理人ZXX系母女关系,ZXX与被告XX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3年2月2日生育女儿ZXX。2016年9月26日,双方至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女儿ZXX由ZXX直接抚养,XX某每月需支付生活费五百元,且学费、保险费凭票据由双方各半负担。然而,自2016年10月起,XX某便未按约定支付上述费用,长期拖欠导致ZXX的生活与教育受到影响。2025年8月22日,ZXX在法定代理人ZXX的委托下,由尤洪凤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要求XX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相关费用,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XX某是否应当补发拖欠的抚养费及保险费,以及具体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XX某自2016年10月起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ZXX一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费用。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历史欠费的总额、分期支付方案及违约后果进行了充分协商。尤洪凤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的法定义务,被告长期拖欠已构成违约;同时,考虑到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双方力求在保障未成年人生活需求与考虑被告实际履行能力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2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XX某分期支付ZXX自2016年10月起至2025年11月止的生活费、保险费共计3万元。支付方式为:XX某分别于2025年11月12日、2026年3月12日、2026年7月12日、2026年11月12日支付六千元、八千元、八千元、八千元,款项付至ZXX名下某银行账户内。二、XX某如有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ZXX有权就3万元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财产保全费八百余元,共计一千六百余元,由ZXX负担七百余元,XX某负担八百余元。法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