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TX于2016年11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城市业务经理等职,长期负责江苏无锡区域市场。2025年6月,某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多次向TX发出通知,要求其从江苏区域调至福建区域。TX认为调岗跨区超千公里,且未明确补贴标准及考核任务,家庭与客户资源均在无锡,故通过微信予以拒绝。随后,某公司以TX不服从业务调整与岗位调动、构成重大过失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TX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仅裁决某公司支付部分出差住宿费。TX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万余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5.5万余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某公司调整TX工作地点及岗位是否合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第二,TX的入职时间及离职前平均工资如何认定;第三,某公司是否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庭审中,TX提供微信记录、录音、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调岗不合理及实际工资水平,指出福建区域已有人员负责,调岗实为逼迫离职。某公司则提供放假通知、员工手册等,主张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调岗合法,且已统一安排年休假。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将TX从江苏调至福建,相距千里,对其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虽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但该约定过于宽泛。某公司未充分释明补贴措施,调岗超出合理限度,TX拒绝并无不当。某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关于工作年限及工资基数,法院结合证据认定TX自2016年11月入职,并运用高度盖然性规则,将案外人代发的款项及餐补计入工资基数。关于年休假,法院认定TX2024年及2025年部分年休假未休,支持相应工资四千五百余元;早年部分因超仲裁时效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T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万余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四千五百余元及住宿出差费三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