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YX与被告GX系同一单位工作多年的同事。2024年6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GX多次以手机损坏、逛街购物等为由,要求YX为其购买贵重物品并索要钱款。YX先后为GX购买价值八千余元的手机、八千余元的金手链、3.2万余元的黄金手镯、三千余元的玉手镯及八千余元的手机等,并多次通过转账及现金方式给付GX两千元、一万元、五千元、三千元及一千元不等。2025年5月,YX急需用钱向GX借款被拒,同年6月,GX以双方不合适为由提出分手。YX认为双方从未发生亲密关系,GX系以恋爱为名不断索取财物,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GX返还8万余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给付被告的财物性质应如何认定,被告是否应当予以返还。原告YX主张上述财物系被告以恋爱为名索取,属于附义务赠与,在双方未缔结婚姻或发生亲密关系且分手后,被告应当予以返还。被告GX则可能主张上述财物系原告在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及共同消费。法院需结合双方交往时间、财物价值、给付目的等因素,综合认定大额财物给付是否超出日常交往范畴,从而判定是否构成附义务赠与及返还条件是否成就。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GX于2026年3月24日前返还原告YX5万元(已履行完毕);二、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其他互不追究;三、如被告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可就未返还部分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五百余元,由原告YX承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