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YX与WXX原系某厂同事关系。2024年1月,WXX因其子打架斗殴急需资金,请求YX协助贷款20万元。YX遂以个人名义向某银行阳山支行办理贷款20万元,期限36个月。贷款发放后,YX将15万元转账至WXX账户,另取现4.9万余元交付给WXX,WXX向YX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月利率及违约责任等,并约定产生纠纷由某法院管辖,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此后,WXX将还款银行卡交由WXX自行按月还款。WXX前期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但自2026年2月起逾期未还。YX收到银行逾期通知后,多次联系WXX无果,遂自行挂失补办银行卡并偿还剩余贷款。为维护自身权益,YX委托尤洪凤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WXX返还借款本息6.1万余元、支付资金占用费并承担律师费七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实际欠款本金的核算;二是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YX出借的款项系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转贷给WXX,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WXX因该合同取得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关于资金占用费标准,法院支持按借款交付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在本金核算方面,法院结合银行交易明细,扣除借款当天WXX存入的九千余元及后续陆续收到的多笔还款,按照先息后本方式,核算截至2026年3月2日结欠本金为5.6万余元。因借贷合同无效,YX主张的超出部分及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某法院依法判决:W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YX返还本金5.6万余元,并支付自2026年3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驳回Y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余元,由YX负担九十余元,WXX负担一千二百余元;公告费四百元由W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