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L某与被告某公司常年存在业务往来。2018年7月11日,双方进行对账,确认某公司结欠L某车架款共计32.9万余元。被告承诺先支付10万余元,并于当日由某公司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同时某公司法定代表人YX书写了金额为32.9万余元的支付申请单。然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分文XX。L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尤洪凤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返还货款3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要求YX承担连带责任。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尤洪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而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某公司结欠L某的货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二是YX作为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针对第一个焦点,尤洪凤律师提交了支付申请单、欠条以及L某与YX的通话录音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某公司实际结欠货款金额为32万元,且YX对此予以认可。针对第二个焦点,尤洪凤律师指出,YX系某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支付申请单、欠条及录音等证据,足以认定某公司结欠L某货款32万元,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L某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同时,YX作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支付3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Y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000余元由两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