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YX与被告CX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自2020年起,YX为CX承运黄砂石子。经对账,CX在YX妻子X某手写的结账清单上签字,确认截至2024年底共拖欠运费23.9万余元(扣除茶叶五百元)。此后,CX于2025年1月至4月期间,通过某公司及其他方式陆续向YX还款共计10.5万余元。因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讨无果,Y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尤洪凤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CX支付拖欠的运费13.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C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运输合同关系及欠款金额的认定;二是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
针对欠款金额,YX提供了结账清单,其中部分内容由CX书写。为证明该部分确系CX本人书写,尤洪凤律师指导YX调取了CX在另案(20XX)苏02XX初XX号中向案外人S某出具的《欠条》。经比对,两份材料中的手写字体极为相似,且结合CX后续实际还款10.5万余元的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CX拖欠运费23.9万余元的事实。扣除已还款项及茶叶款,CX实际尚欠13.4万余元。
针对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且YX未提供书面催讨证据,律师主张自起诉之日(2026年4月29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结合在案证据,认定CX尚欠YX运费13.4万余元。YX诉请的13.9万余元中,法院依法支持13.4万余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C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YX运费13.4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4万余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Y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余元,由YX负担六十余元,CX负担一千四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