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SX与LX于2015年2月登记结婚。自2018年起至2026年1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LX与GX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LX通过微信向GX转账合计5.8万余元,并多次在某珠宝店购买价值六千余元的黄金首饰赠与GX,上述财产共计6.4万余元。2026年1月,SX发现两人的不正当关系后,通过电话与GX理论。GX认识到错误,随即向SX退还赠与款两万元。考虑到GX亦有向LX转账的情形,SX又向GX退回一万元。同月,SX、LX、GX及其丈夫四人当面核对转账及经济往来,LX自认转账两清并出具书面说明。次日,LX向SX出具《婚内出轨保证书》。因双方对返还金额无法达成一致,SX遂委托尤洪凤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GX返还剩余款项6.4万余元。GX辩称双方账目已两清,且其向LX转账2.9万余元、支付宝转账五千元、向SX转账一万元,并互赠首饰,仅同意返还部分首饰。LX述称五万元借条未实际交付,对转账及互赠首饰无异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LX向GX赠与财产的行为效力及返还范围。SX主张LX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属无效,GX应全额返还6.4万余元。GX则抗辩称部分首饰未收到或系自己出资,且双方账目已结清。
第二,GX向LX转账及赠与的财产能否抵扣,以及双方此前达成的“账目两清”口头核对是否对SX产生约束力。GX主张其向LX转账及赠送首饰的款项应予扣除,且四人当面核对后LX已出具两清说明。SX则主张该核对未经其明确同意,且对GX主张的五万元借款未予确认,应按实际往来据实结算。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应协商一致。LX在婚姻存续期间与GX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未经SX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GX,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GX依法应予返还。关于GX向LX转账2.9万余元、支付宝转账五千元及赠与价值两千元首饰,合计3.6万余元,基于公序良俗和公平合理原则,亦应作为无效赠与予以返还并抵扣。关于双方此前的口头核对,因SX当时对各自转账情况不清楚,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尤其是对五万元借款未最终确认,故该“两清”辩解不能成立。五万元借款属民间借贷范畴,本案不予理涉。最终,法院依法判决:G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SX1.8万余元;驳回S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