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WX甲与Q某甲婚后育有一女Q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最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WX甲为妥善解除婚姻关系并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尤洪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某法院于2024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XX)苏02XX初XX号,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尤洪凤律师的协助下,WX甲明确了自身的诉讼诉求,即同意离婚,但希望在子女抚养、抚养费承担及探望权等方面达成公平合理的安排。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婚生女Q某乙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双方均表达了对女儿的关爱,需综合考量双方的抚养条件与子女的生活习惯;其二,抚养费及大额支出的分担机制。除每月的固定抚养费外,子女未来的医疗费、教育费以及可能产生的课外辅导费用如何合理分摊,需明确结算周期与凭证要求;其三,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行使方式。如何在保障WX甲探望权的同时,确保不影响Q某乙的正常生活与学习;其四,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的界定与承担。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在尤洪凤律师的专业沟通与斡旋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WX甲与Q某甲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Q某乙由Q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WX甲每月承担抚养费五百元,自2024年6月起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于每月月底前支付至指定银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开户行:某银行某支行)。
三、Q某乙的医疗费由双方凭医疗费发票各半承担,于每年12月底一次性结算当年度费用;教育费凭学校出具的发票或收据由双方各半承担,于每年1月底一次性结算。如需课外补习、上兴趣班等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四、在不影响Q某乙生活、学习的情况下,WX甲享有探望权,Q某甲应予以配合。
五、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收取和偿还。
六、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元,由WX甲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捺印后生效,某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