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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洪凤律师代理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获减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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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尤洪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次承租人可能被要求承担全部腾退及占有使用费的风险,尤律师紧扣“合同相对性”与“防止损失扩大”原则,有力论证了Z某甲已按约支付租金且无过错的事实。在庭审中,尤律师重点指出出租人未及时接收房屋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成功促使法院采纳其抗辩意见。最终,法院不仅大幅核减了原告主张的占有使用费金额,还明确Z某甲仅对部分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免除了其对租金及违约金的连带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赔偿成本。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5月,ZX与某公司、D某签订商铺租赁契约,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某小区商铺出租给某公司作餐饮使用,约定了租金支付节点及违约责任,并特别约定允许某公司将房屋装修或打通出租给他人。同月,某公司与ZX甲签订转租契约,将该商铺转租给ZX甲使用。履约期间,因某公司、D某未按约支付第二年租金,ZX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25年6月向某公司、D某及ZX甲发送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ZX甲限期腾退商铺、支付占有使用费。ZX甲抗辩称,其作为次承租人占有使用合法,且已向某公司付清租金,对合同解除无过错,不应直接向ZX承担腾退及支付占有使用费的义务。同时,ZX甲提起反诉,主张其按D某指示向ZX支付的1万元无法律依据,要求ZX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利息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ZX甲作为次承租人,在主合同解除后是否应直接向出租人ZX承担腾退义务及房屋占有使用费;其二,ZX甲主张的1万元不当得利是否成立,即ZX收取该款项是否具有合法根据;其三,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未及时腾退商铺的情况下,占有使用费的具体计算标准及各方责任应如何划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D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ZX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案涉租赁合同于律师函送达之日解除。合同解除后,某公司、D某理应支付拖欠租金并承担违约金,法院对过高的违约金标准依法予以调整。针对占有使用费,因某公司、D某与ZX甲在合同解除后未及时腾退,应承担相应费用。结合ZX甲已告知腾退但未交接、ZX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情形,法院酌定占有使用费为3.7万余元。关于反诉,该1万元系D某指示支付且被确认为租金,ZX收款具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D某支付ZX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共5.7万余元,ZX甲对其中3.7万余元的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D某支付ZX违约金二千元;驳回ZX的其他诉讼请求以及ZX甲的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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