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GX的母亲YX与被告JX于2017年左右确立恋爱关系,后YX怀孕。双方因感情问题于2017年3月分手,同年9月YX生下原告GX。此后,GX由母亲YX独自抚养至今。随着GX逐渐长大,生活、教育等各项开支日益增加,YX独自承担抚养压力较大。为此,GX作为原告,在法定代理人YX的陪同下,委托尤洪凤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JX支付自GX出生至18周岁止的抚养费共计129万余元(按每月六千余元计算),并承担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等。某法院于2025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承担主体、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标准以及支付期限的确定。被告JX作为GX的生物学父亲,依法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法定义务。然而,关于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原告主张每月六千余元,需结合被告的实际收入水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生活、教育、医疗需求进行综合考量。此外,由于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涵盖了从出生至18周岁的长达十余年的期间,如何平衡原告未来的长期生活保障与被告当前的实际支付能力,成为双方协商与法院调解的关键。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尤洪凤律师的积极沟通与法院的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JX共欠原告GX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的抚养费20万元,该笔款项于2035年9月29日前支付完毕;二、被告JX自2026年1月起,于每月三十日前支付原告GX抚养费一千五百元,直至GX年满十八周岁止;三、若原告GX后续有重大医疗费支出,以实际支出的票据数额为准,由被告JX承担一半的费用;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鉴定费三千二百元,由原告GX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