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ZX系木工师傅。20XX年11月,ZX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DX联系,前往L某甲负责的某商铺装修项目从事木工施工。同年11月18日下午,ZX在工地使用枪钉固定木材时,枪钉不慎反弹击中其右眼。ZX随即被送往某医院救治,诊断为右眼眼球破裂伤、创伤性白内障等,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六千余元。后经某鉴定所鉴定,ZX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因协商赔偿未果,Z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及L某甲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一千五百元、护理费三千元、误工费3.6万元、交通费一千元等共计4.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L某甲辩称,其仅受DX安排在现场从事管理工作,并非实际雇主,工人工资均由DX直接发放,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则书面辩称,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L某甲,双方按工程量结算,其从未招录ZX,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应由实际雇主L某甲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项目确系某公司承接。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等证据,ZX由DX直接招募并对接给L某甲,L某甲向DX申请材料与人工费用,ZX的劳务费尾款最终亦由DX结算支付。据此,法院认定L某甲仅为某公司在案涉工地的管理人员,ZX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ZX为某公司提供劳务期间受到伤害,某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ZX作为专业木工,在施工时未合理判断条件并审慎操作,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某公司的责任。法院酌定ZX自担30%责任,某公司承担70%责任。
关于具体赔偿金额,法院依法确认了医疗费、营养费及护理费;误工费参照建筑业城镇私营单位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8万余元;交通费酌定为六百元。综上,ZX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ZX2万余元;驳回Z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百余元及鉴定费九百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