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YX与被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XX)苏02XX初XX号。原告Y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尤洪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称,被告某公司此前向其借款,结欠借款本金共计27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7万元及利息(以27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2.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尤洪凤律师协助原告梳理了借贷事实与相关证据,明确了被告的欠款事实及违约责任,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某公司对原告YX主张的27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否予以认可,以及双方应如何确定还款期限与违约责任。
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被告某公司对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7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表示需要一定的宽限期来筹措资金。原告YX在尤洪凤律师的建议下,考虑到被告的实际经营状况与还款意愿,同意在还款期限上作出适当让步,但坚持要求被告必须明确具体的还款时间,并设定严格的违约条款,以保障原告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双方围绕还款节点、利息计算以及诉讼费用的分担等问题进行了充分协商。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YX借款本金27万元,该款项由被告某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前支付给原告YX(收款户名:YX,开户行:XX银行某支行,银行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二、若被告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YX有权就27万元未履行部分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两千余元,保全费为一千八百余元,两项合计四千五百余元。由原告YX承担一千八百余元,由被告某公司承担两千余元(被告某公司需于2024年2月28日前将该笔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YX)。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