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GX在被申请人某公司任职期间不幸遭受事故伤害,经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稳定后,GX就工伤待遇及工资结算等问题与某公司产生分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GX委托尤洪凤律师代为处理此案。尤洪凤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GX的医疗记录、工资流水及工伤认定材料,依法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GX提出多项仲裁请求,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8万元,以及医疗费四百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六百余元、住院期间护理费八百元、营养费四千余元、交通费五百元和拖欠工资两千余元,各项诉求金额合计18.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各项工伤待遇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与具体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对赔偿总额存在较大分歧;第二,因GX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与用人单位支付项目的界限及理赔配合义务如何界定;第三,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如何平衡GX快速获得补偿的诉求与某公司的实际支付能力,从而达成具有可执行性的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经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号为(20XX)某劳人仲案字第XX号。协议约定: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确认在职期间工资已结清。某公司支付GX医药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合计2万元,于202X年3月31日前汇入GX指定的某银行账户(卡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若逾期未履行,GX可按2.5万元标准扣除已付金额申请强制执行,GX放弃其他请求。二、双方配合办理社保工伤基金理赔手续,基金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归GX所有,医药费归某公司所有。三、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所有待遇结清,再无纠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