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购房、共享利益的约定,需要有证据支撑。本案中,继承人翟XX(化名)成功守住了拆迁安置房的全部权益。
梅X先生早年去世。2017年,其名下位于城区的老宅被征收拆迁,子女们与继母翟XX就安置利益产生争议。此前,女儿梅XX与翟XX曾就一号房屋的权属打过官司,法院最终认定:一号房屋系翟XX与丈夫共同出资购买,购房款已由翟XX全部清偿,梅XX主张借名买房的请求未获支持。随后,法院判决翟XX向梅XX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这次,梅XX又起诉翟XX等继承人,主张自己作为被拆迁人之一,应当享有拆迁安置利益的30%,要求分割折价款204万余元。梅XX称,当年老宅拆迁时,一家人约定安置房屋归父亲和继母所有,但拆迁利益大家按份享有。
法院审理查明,梅XX主张的“按份享有安置利益”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此前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购房款由翟XX出资并偿还完毕,一号房屋与梅XX没有产权关系。梅XX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份额,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拆迁安置利益的分割,同样讲究证据。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关于拆迁安置利益的分配,如果只是口头约定,很难对抗登记和生效判决;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在后续诉讼中具有拘束力。本案中梅XX先后多次起诉,均因证据不足而未获支持,还承担了高昂的诉讼费用。反观翟XX,凭借出资记录和生效判决守住了房屋全部权益。拆迁安置涉及巨大利益,家庭成员务必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份额,避免反复诉讼。
以上内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个案处理仍需结合证据与合同约定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