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郑XX入职某通讯公司,此后在集团内先后经多家关联公司流转,2022年起与某通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军工行业销售客户经理,月薪万余元。2023年,公司以业绩未达标为由,依据其内部考核制度对郑XX单方降薪、连续数月停发全部KPI工资,并告知"暂不发放年终奖";公司内部群聊中更明确要求"这个月要加满50小时,不然年终奖有问题了",将每月50小时的"奉献工时"与年终奖、降职降薪直接挂钩。2024年3月,郑XX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仅支持其数千元请求,郑XX不服,委托吴律师、王律师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第一战:打破仲裁终局裁决限额,全面起诉重启审查。仲裁终局裁决仅认定数千元的年假工资差额,其余请求一概未获支持。律师梳理仲裁卷宗后指出:仲裁对年休假天数的折算、已付年假工资的抵扣均存在审查空间,且公司主张"已安排休假"仅有单方制作的统计表,并无郑XX的休假申请审批资料佐证。据此制定全面起诉策略,将争议拉回法院重新接受完整审查。
第二战:年休假举证责任压回用人单位,200%差额标准获两级法院支持。诉讼中,公司坚称郑XX2023年度已休年休假数十小时、2024年度亦已休假,但始终拿不出休假申请审批的原始凭证。律师抓住这一举证缺口,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主张已安排休假的,应就休假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法院采纳该意见,对公司单方制作的年休假统计表不予采信,认定郑XX在职期间未享受应休年休假,并按法定200%标准核算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差额——该项金额较仲裁裁决多争取了数千元,且计算基数、抵扣项目逐项经得起法庭核对。
第三战:734元报销费"一分不让",突破受案范围一并获偿。郑XX为公司业务垫付的差旅费、客户招待费共734元,公司确认未付,却以"报销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抗辩推脱。律师坚持一揽子主张,指出该费用系郑XX履行工作职责的实际支出、公司有确认未付的事实,单独起诉徒增诉累。法院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对该项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并支持——金额虽小,但体现的是对劳动者每一分合法权利的完整维护。
第四战:二审全面审查,关键证据瑕疵被逐一固定。公司一方在诉讼中抛出"离职员工发送的加班统计表"等材料,试图坐实"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抗辩。律师从证据来源、制作主体、确认形式三个维度指出其证明力瑕疵:该表格无公司水印、盖章或责任人确认,发送人已因考勤弄虚作假被解除,表格内容可自由编辑。二审法院对证据规则的适用与一审认定保持一致,逐份排除了来源存疑的材料。
【案件结果】
广东省某法院判决:某通信公司限期向郑XX支付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一万余元,及差旅费、客户招待费等报销费用数百元;郑XX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相关认定与判项得以维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三个程序,郑XX最终拿到的生效权益较仲裁裁决明显扩大,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