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XX是一名物流配送司机,入职某公司三年,长期负责固定线路配送,每日凌晨出车。2025年5月,公司以其连续两个月绩效考核为D级为由,向他发出一纸通知:从中山调至佛山参加"部门交叉培训",两地直线距离逾九十公里,通知却未写明培训期限,通篇使用"调动"措辞。李XX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仍在原岗位打卡。公司以"不服从调动属于旷X"为由,连续发出三份旷X通知书,随后以其旷X七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仅支持李XX一千余元,一审虽改判加班费差额两万余元,但认定解除合法、驳回了赔偿金等请求。双方均上诉,李XX委托吴律师、王XX律师继续代理。
【办案经过】
第一战:拆解调岗培训的"不合理",为"拒绝报到"正名。公司以"旷X"解除的逻辑链条是:调岗合法——拒绝到岗——旷X七天——解除合法。律师逐环拆解这个链条的第一环:其一,培训地点跨市,直线距离逾九十公里,即便高铁通勤单程也超三小时,远超普通劳动者可容忍范畴;其二,书面通知未注明培训期限,"无限期培训"等于劳动条件的彻底悬空;其三,通知名为"调动"实为"培训",文字混乱、信息矛盾,极易造成员工不安。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明确认定培训安排确实不合理,李XX拒绝按此安排参与培训具有一定合理性。
第二战:对"旷X"定性发起总攻,打破解除合法性的根基。在调岗不合理的前提下,李XX留在公司打卡,究竟是"旷X"还是"不愿再按公司要求提供劳动"?律师主张:李XX从未离职、从未辞职,每天仍在公司营业时间出现在工作场所,只是拒绝接受一项不合理的安排——这不是旷X。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宜认定李XX旷X,也不宜认定公司迫使其解除劳动关系,以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为妥——解除定性的这一转变,直接打开了经济补偿的获赔空间。
第三战:击破"没审批就不算加班"的甩锅条款。公司上诉主张,员工手册规定加班须经审批,未经审批的超时工作一律不计加班费。律师以三重证据回应:李XX每月固定工作二十八天、每日工时十二小时,系公司统一安排并长期执行的固定工时制,司机按点出车即完成劳动义务,无需另行申请;公司自己的工资条上就列有"固定加班费"项目,等于自认固定工时下的加班事实;更关键的是,用人单位不能以内部审批制度架空法定加班费支付义务。二审法院明确:未经审批不能成为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责任的理由。
第四战:经济补偿与滞留期间工资双双落地。按协商一致解除的定性,律师主张以李XX主张的月平均工资九千余元的标准,按其三年工龄计算经济补偿,获二审法院照准,近三万元;2025年5月10日至17日李XX滞留公司期间,律师主张其处于待安排状态、公司直至18日才发出解除通知,该期间应计报酬,法院酌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持八天工资数百元。公司上诉要求推翻加班费差额、高温津贴的全部请求,则被二审法院整体驳回。
【案件结果】
广东省某中级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两万余元、高温津贴的判项;撤销一审驳回李XX其他请求的判项,改判公司支付李XX经济补偿近三万元、当年5月工资数百元;公司上诉请求全部驳回,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李XX预交的受理费获退回。二审判决明确认定:案涉培训安排不合理,李XX拒绝参加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宜认定为旷X,双方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