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XX是一名挖机作业施工方,为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中山雨污分流项目提供机械作业。工程完工后,公司拖欠工程款八万余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公司限期付款。然而调解书生效后,公司分文未付。黄XX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公司银行账户仅有零星余额、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此前已有多起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最终本案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面对一纸"终本"裁定,八万元债权似乎走进了死胡同。黄XX委托吴逸超律师继续追讨。
【办案经过】
第一战:执行终本不是终点,把"不能清偿"固定成法律事实。很多债权人拿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就以为案子完了。律师恰恰相反——这份终本裁定正是股东追责的敲门砖:它证明了公司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这正是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律师第一时间调取执行卷宗、固定终本裁定、失信记录,为下一步诉讼铺好事实基础。
第二战:工商档案里挖出"空壳证据链"。律师调取公司工商内档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公司注册资本两千万元,两名股东各认缴一千万元,而被告叶XX名下实缴出资为零,认缴出资期限远未届满。公司账户空空如也、股东分文未出——这正是"认缴制被滥用为空壳挡箭牌"的典型图景。
第三战:出资加速到期之诉,一击中的。律师以债权人的名义、在公司注册地法院提起股东出资纠纷之诉,核心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与第三人公司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未提交任何抗辩,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予以确认,缺席判决全额支持。
【案件结果】
福建省某法院判决:叶XX在未缴纳出资额一千万元范围内,对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公司所负黄XX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限期直接向黄XX履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判决同时确认:公司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股东出资义务依法加速到期。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