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日,熊XX驾驶机动车追尾碰撞王XX驾驶的机动车,交警部门认定熊X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王XX车辆受损,维修费用由保险处理完毕,但王XX以"车辆刚买不久、事故导致贬值"为由,委托评估机构对车辆贬值情况进行鉴定,随后起诉要求熊XX赔偿车辆折旧费近两万元、替代交通费、律师费并赔礼道歉。一审法院支持了车辆折旧费及数千元鉴定费。熊XX不服,委托吴律师、王律师上诉。
【办案经过】
第一战:一审失利后锁定法律适用错误,把战场从"亏了多少"拉回"该不该赔"。车辆贬值索赔案件中,对方律师惯用的策略是引导法庭陷入"贬值金额是多少"的鉴定拉锯战——只要进入这个频道,赔偿就基本板上钉钉。律师介入后跳出金额争议,直击请求权基础: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由司法解释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包括维修费、车载物品损失、施救费、重置费、停运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六项,并未将车辆贬值损失纳入其中。加之广东高院相关指引明确:司法实践中贬值损失一般不予支持,仅"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因事故受损可酌情赔偿。上诉论证框架就此确立:不是"贬了多少",而是"根本不赔"。
第二战:以登记时间和行驶里程,击穿"新车"叙事。要适用"新车酌情赔偿"的例外,对方必须证明车辆属于待售中或运输中的新车。律师把车辆的使用状态摊开在法庭面前:案涉车辆早在2024年10月即办理首次登记并投入使用,至事故发生时已上牌运行约七个月,行驶里程达五千九百余公里——这是一辆日常使用的通勤车,不是展厅里的待售车,也不是板车上的运输车。例外情形被事实逐项排除,"酌情赔偿"失去适用空间。
第三战:鉴定费定性之争,连诉讼成本一并逆转。王XX为证明贬值而支出的数千元鉴定费,一审曾判由熊XX分担。律师指出:该费用不属于人身损害的法定赔偿项目,性质上是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而在诉讼中支出的费用,应作为诉讼费用处理;既然贬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败诉方,鉴定费依法应由其自行负担。二审法院一并纠正了一审在该问题上的法律适用错误。
【案件结果】
广东省某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数千元鉴定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王XX负担;熊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法院退还。二审判决明确认定:案涉车辆已上牌运行约七个月、行驶里程五千九百余公里,不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车辆贬值损失依法不予赔偿。一审的败局被彻底扭转,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