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调解时间:2024年6月18日
代理一方:原告(劳动者)
案件详情
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我方当事人入职某研究院从事UI设计师岗位工作,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连续十三个月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却长期拿不到应得工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纠纷发生后,劳动者先行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刻意否认杨X的董事、总经理身份,抗辩杨X仅属于外部合作人员,并非单位管理人员,意图以此否定杨X开展的招聘、人事管理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进而否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逃避工资支付义务。
代理律师在仲裁阶段收集多维度证据,调取企业公示信用档案,证实杨X系该单位董事,同时提交飞书组织架构截图、人事沟通聊天记录、录音资料等多组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条,证明杨X对劳动者实施招聘、工作管理属于履行单位职务,仲裁委据此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支持劳动者主要工资诉求。但仲裁裁决并未认定杨X个人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考虑到企业主体后续可能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即便拿到胜诉裁决,也有可能变成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劳动者工资依旧难以实际收回。当事人为最大程度保障回款效果,委托我方继续代理一审诉讼程序。
进入一审诉讼之后,本案的核心矛盾已经不再是单纯确认劳动关系、认定欠薪事实,而重点解决由谁实际付钱、如何保障款项兑现的现实问题。若仅判决企业承担付款义务,一旦企业账户无资产,即便胜诉也难以执行到位。因此代理律师调整办案策略,不再执着于强行要求法院判决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转而把谈判重心放在调解方案设计上,争取推动杨X个人直接作为付款义务主体,将其个人财产纳入责任范围。
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我方坚持两大谈判底线:第一,由杨X个人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全部欠付劳动报酬;第二,设置强有力的违约保障条款,防范对方分期之后出现逾期不付。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双方就总金额、付款节点、违约后果达成一致调解方案。特别设置加速到期机制与高额逾期利息,一旦任意一期款项没有按时足额给付,劳动者有权就剩余全部未结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可以按照年利率13.8%主张逾期利息,以此约束付款方按时履约,最大限度避免调解之后对方拖延、拒不付款的风险。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2. 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结果
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1. 由本案被告个人向劳动者合计支付138000元,款项分两期履行:2024年6月21日前支付80000元;2024年8月18日前支付58000元;全部款项清偿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2. 付款方如任意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可以就全部剩余未付金额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全部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LPR的四倍)计收逾期利息;
3.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法院予以免交;
4. 调解协议自各方代理人签字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付款方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直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总结
本案是劳动维权当中“不只追求一纸胜诉,更看重实际回款”的代表性案例。很多劳动案件仲裁、诉讼虽然拿到胜诉文书,但因为公司无资产、空壳经营,最终执行不能,劳动者拿不到实际补偿。
本案仲裁阶段我们依靠多重证据链,硬碰硬完成事实劳动关系确认,打赢事实层面的官司,但仲裁并未把实际管理的个人纳入责任主体。进入一审,我们及时调整诉讼策略,灵活利用调解程序,跳出单纯对公司追责的固有思路,促成实际控制人个人承担付款义务。
调解并不是简单的协商给钱,条款设计尤为关键。本案专门设置分期履行、违约全部加速到期、四倍LPR逾期利息,用加重违约成本的方式,对付款方形成有力约束,极大降低后续违约风险,避免调解沦为空头承诺。
该案也提示广大劳动者,劳动维权不能只盯着确认劳动关系、索要工资本身,需要提前预判后续执行风险,尽可能锁定有实际履行能力的责任主体,同时重视调解文书条款设计,为后续回款筑牢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