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机构: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时间:2023年7月10日
代理一方:申请人(劳动者)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装饰行业的劳动争议案件。我方当事人入职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施工员岗位,入职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用人单位始终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按照单位安排前往项目工地提供劳动,接受公司人员工作管理,公司通过银行账户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
2022年9月30日,劳动者办理离职。离职之后,用人单位拖欠2022年7月至9月共计三个月劳动报酬没有结清。劳动者向单位讨要薪资时,用人单位虽对劳动关系、欠付工资事实予以认可,但针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应的二倍工资差额,仅表态愿意给予少量补偿,希望以远低于法定标准的金额与劳动者了结纠纷,试图压低赔偿成本。劳动者不接受该处理方案,为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委托我方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接受委托之后,本案主要存在两方面办案难点。其一,双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全部依靠间接证据予以佐证,需要把工作沟通记录、工资发放记录整理闭环,用以证明用工关系、工资标准、准确的入职离职时间。其二,用人单位试图以模糊的“部分补偿”代替法定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者如果不熟悉劳动法律,很容易接受单位提出的低补偿方案,放弃法定应得权益。
代理律师开展多项工作,首先指导当事人收集、固定证据,整理微信工作群记录、工作指令与工作汇报截图、银行工资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用以证实事实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用工起止时间。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精准核算各项仲裁请求金额,二倍工资从入职满一个月的次日起算,也就是2022年6月24日,结合已发放工资金额,准确计算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庭审阶段,面对用人单位仅愿意支付少量补偿的调解意向,我方坚持按照法律规定主张全部法定待遇,不接受降额调解,请求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
我方仲裁请求
1.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5月24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拖欠工资18000元;
3.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9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931.02元。
案件结果
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采信我方全部核心证据与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1. 确认劳动者与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5月24日至2022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2. 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七日内,向劳动者支付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拖欠工资18000.00元;
3. 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七日内,向劳动者支付2022年6月24日至9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393.00元;
4.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如果双方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单位到期不履行付款义务,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总结
本案是建筑装饰行业比较典型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该行业很多用工情形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欠薪纠纷之后,部分用人单位会承认用工和欠薪基础事实,但针对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定二倍工资,总想通过少量补偿草草结案,利用劳动者法律知识欠缺减少自身违法成本。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整理运用,在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依靠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沟通截图、工资银行流水,完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闭环。同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锁定二倍工资的起算节点,精准核算诉求金额。庭审当中拒绝单位压低赔偿的和解方案,坚持主张法定全部权益,仲裁委最终支持劳动者绝大部分仲裁请求。
通过本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入职之后应当注意留存工作沟通记录、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材料。遇到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要轻易接受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补偿,要积极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法律赋予的全部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