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调解时间:2024年2月20日
代理一方:原告(劳动者)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超龄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我方当事人于2012年5月入职某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在岗连续工作时间长达十余年,直至2022年12月31日终止用工关系。当事人在职期间恪尽职守,但用工单位终止双方用工关系之后,并未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对应的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法定待遇。
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劳动权益,先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希望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劳动纠纷。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从程序上驳回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在劳动仲裁维权途径受阻之后,当事人面对“仲裁不予受理”的结果,不清楚是否还能够继续主张实体劳动权利,维权陷入困境,于是委托我方律师处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接受委托后,本案核心难点集中在程序障碍与法律定性两大方面。第一,仲裁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很多劳动者会误认为自身已经丧失维权途径,事实上仲裁不予受理不等于实体权利灭失,劳动者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第二,本案当事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司法实践中对于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存在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虽然年龄达到退休标准,但并未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种情形下双方是否能够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关系得不到确认,那么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劳动法定待遇便没有主张基础,当事人的诉求将难以得到支持。
代理律师梳理全部入职、在岗工作的证据材料,收集工作相关记录,固定当事人长达十余年在岗提供劳动的事实。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法律观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和用人单位之间仍然可以成立劳动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律保护。
律师代理当事人向洪山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我方依托完整事实证据以及明确的法律依据,积极和承办法官沟通,同时和被告方开展协商谈判,采取“以调促判”的办案思路。一方面向对方XX本案法律风险,阐明一旦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将需要承担对应的全部法定用工责任;另一方面兼顾各方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双方开展调解协商,力争在本案当中一次性实质化解全部劳动争议,帮助当事人快速拿到补偿款项,避免漫长的诉讼程序。
我方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劳动者与该城市管理服务中心201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判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
3. 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出具正式民事调解书予以司法确认,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1. 确认劳动者与被告单位自201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2. 被告需于2024年3月20日前,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款项合计44210.98元;被告逾期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前述款项全部履行完毕之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利义务就此全部终止,劳动者不再就该段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包括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在内的任何权利;
4. 案件受理费5元,由我方当事人负担。
该调解协议于2024年2月20日正式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到期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当事人可以直接持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总结
本案是超龄劳动者维权的典型案例,现实当中大量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没有办理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被用工单位辞退之后,经常遭遇仲裁不予受理,不少劳动者就此放弃维权。
本案最大的突破口在于厘清程序规则: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仅仅代表仲裁程序不再处理,并不代表劳动者实体权利消灭,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劳动权益。办案过程中,我们重点围绕“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可成立劳动关系”这一核心法律观点组织案件,固定十余年用工事实。
考虑劳动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为帮助当事人尽快拿到补偿,我方选择调解路径,通过法官居中协调,促成双方达成一次性给付的调解方案。不仅成功确认长达十余年的劳动关系,还帮助当事人一次性拿到补偿款项,纠纷一次性了结,避免后续二审、执行之外的争议。
同时本案也给到提示:超龄务工人员遭遇用工侵害,即便仲裁不予受理,也不要直接放弃维权,应当及时整理用工证据,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劳动关系确认、经济补偿主张均存在法定时效,遇到纠纷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