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诉求部分获支持,被告支付租金98402.47元及违约金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孙中旗律师 在线
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利用缺席审判规则固定证据,成功追回拖欠租金并调整违约金。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钢模租赁站)与被告(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了《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以实际收货数量及租赁清单为准;租金收取标准按日结算(如钢管0.015元/米/天,扣件0.01元/只/天等);租金每两个月结算一次;若承租方不按时支付全额租金,出租方有权按每日2%加收违约金并收回租赁物;丢失赔偿标准按市场价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向被告提供了钢管、扣件等租赁物用于某机械厂管架搭建。至2019年12月11日,经核算被告所用租赁物产生租金共计98402.47元。被告一直未支付该笔租金及材料赔偿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以致成讼。

办案经过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付款项102855.1元(诉讼中原告放弃其中的上下力费4315元);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5758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并以1017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围绕诉求提交了租赁合同、发货单、回收单等证据。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法院审查认为,案涉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原告诉请的租金98402.47元予以支持;对于诉请中的租赁物损失费3326.5元,因原告未完成举证,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因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与相关规定不符,法院依法酌情调整。

案件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98402.47元,并以98402.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6元,由原告负担58元,被告负担1278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孙中旗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孙中旗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0年
孙中旗律师
13405201****9072 执业认证
  • 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合同事务
  •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生化新村一栋七层
孙中旗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并担任...
  • 158-5550-8565
  • 1585550856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