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农贸市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签订《金山嘉苑农贸市场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某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山东XX340号-101的农贸市场(共4层,建筑面积约7370平方米)出租给被申请人,租期至2031年3月31日,年租金为972840元,前3年为免租期。被申请人多次催要未付2025年4月1日起的租金。此前,XXX裁决书已认定2024年4月1日起首年租金972840元,扣减代建费用、疫情免租等后应付614547元及各项费用,该裁决已生效并部分履行。2024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将其持有的相关公司51%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并内部约定租赁权利义务转移,但未书面通知申请人,未签署变更协议。案涉场地自2021年交付后一直由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占有使用。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支付欠租、违约金、腾房占有使用费及律师费20000元等。
办案经过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支付2025年度租金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租金、违约金(按LPR4倍即年化12.4%计算)、腾房占有使用费及律师费。被申请人辩称,其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案涉市场不在其控制之下,债务已转移;租金标准过高;律师费已在另案支持过且本次金额过高;仲裁费不应由其单独承担。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未书面同意解除原租赁合同或变更债务人,其内部股权转让约定不能对抗申请人,债务转移主张不予支持。被申请人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天,构成根本违约,申请人享有约定解除权。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三过高,申请人自行调低至LPR4倍仍偏高,仲裁庭酌情调整为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关于腾房占有使用费,合同约定按年租金3倍计收过高,参照日租金(约2665.31元/日)酌减。关于律师费,申请人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电子回执及2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费用已实际发生且未超出收费标准,予以认定。
案件结果
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裁决如下:一、确认双方签订的《金山嘉苑农贸市场租赁合同》于2026年7月2日解除;二、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租金972840元,并以9728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自2025年4月30日起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腾空交还租赁场地,并自2026年7月2日起按年租金972840元标准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至实际交还之日止;四、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20000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27792元,由申请人承担2804元,被申请人承担24988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律师核心价值】
精准击破债务转移抗辩,锁定租金债权,成功主张律师费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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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厂房租赁合同纠纷:判决解除合同,承租人支付租金758190.3元及占用费
【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18年8月27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嘉善科技园一期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某承接产业示范园区嘉善科技园8#厂房第1、2、3、4层出租给承租方。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租金标准为前两年年租金649877.4元,两年后根据科技园届时租金标准商定,第二年租金应在上一年结束前一个月内缴纳。合同约定承租方连续两个月拖欠租金,经出租方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2024年1月5日,出租方向承租方发出《租金催缴通知书》,催缴欠付租金,承租方盖章确认但仍未缴纳。截至2024年8月31日,承租方欠付租金共计758190.3元,且一直占用厂房至今未腾退。
办案经过
出租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4年9月1日解除;判令承租方立即支付欠付租金758190.3元(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并以758190.3元为基数,按同期LPR的4倍(即年利率13.8%)支付自2024年9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判令承租方立即从案涉厂房搬离,并按54156.45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24年9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判令诉讼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缺席审理。法院审查认为,承租方迟延给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给付,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案件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双方签订的《嘉善科技园一期厂房租赁合同》于2024年9月1日解除;二、承租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出租方租金758190.3元,并以758190.3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的1.5倍(即5.025%)支付自2024年9月1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承租方立即从案涉厂房第1、2、3、4层搬离,并按54156.45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24年9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91元,由承租方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