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房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位于某区红旗南XX及四村9幢105号。2010年,出租方与案外人签订租赁协议,租期至2020年。2014年,出租方与承租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至2024年,前四年租金每年48万元,后六年每年60万元。承租方多次出具承诺书拖欠房租。2016年3月14日,出租方单方锁门。一审判令解除协议、返还房屋、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72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合计82万元)。承租方不服,以签订协议系履行职务行为为由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上诉人主张其系某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租赁协议系职务行为,债务应由公司承担;且出租方强行锁门导致其支付员工工资损失128779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委托律师应诉辩称,租赁协议由上诉人个人签名,承诺书中也未表述债务承担主体为公司,上诉人的行为系个人行为;公司单方确认不产生约束力,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二审法院组织开庭,双方围绕合同主体及职务行为展开辩论。法院审查认为,租赁协议签订方为被上诉人上诉个人,承诺书亦未表述债务主体为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租赁双方主体应视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上诉人租赁房屋后以何种形式经营不影响合同成立。关于强行锁门及损失,因上诉人长期拖欠房租,被上诉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房租及违约金。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诉人返还租赁房屋,并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房屋租金72万元和违约金10万元,合计82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及财产保全费4650元(合计16650元)均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