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郑X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23年9月26日,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同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产归男方郑XX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偿还;女方婚前购买的某AXXXXX吉利汽车归女方所有,婚后购买的某AXXXXX别克汽车及女方婚后购买的某AXXXXX摩托车归男方所有;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此外,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郑XX向王XX支付12.5万元作为离婚房屋补偿款,分12个月还清,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15日。
离婚后,郑XX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王XX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马臻龙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郑XX支付房屋补偿款12.5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七千余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郑XX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但庭审后表示同意支付12.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补偿款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被告郑XX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马臻龙律师指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12.5万元房屋补偿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理应支付补偿款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郑XX未按约支付房屋补偿款构成违约。因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利息应以每期应付未付的实际金额为基数分段计算。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郑XX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王XX支付房屋补偿款12.5万元及利息(以实际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余元、保全费一千一百余元,由被告郑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