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与被告郑X原系夫妻,于2019年登记结婚,2023年9月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的2022年3月,王X向郑X转账10万元用于购买三年期理财产品,双方约定该理财由郑X代买,实际所有人为王X,且郑X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由王X保管。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房产、车辆等进行了分割,并约定“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因该理财尚未到期,未对该笔款项进行明确处理。离婚后,郑X私自补办了银行卡及密码,王X要求返还遭拒,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X支付10万元及相应理财收益。郑X则辩称该款项已在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归其个人所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向被告转账的10万元系其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二,该10万元及收益在双方离婚时是否已经分割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10万元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财产归属协议,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是否已分割,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但签订协议时该理财尚未到期,款项及收益尚未转入被告账户,且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曾明确表示“那十万我也不打算给了”,足以证明双方此前约定过会向原告返还该款项,故认定离婚时并未对该笔理财分割处理。对离婚时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予以分割。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郑X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王X支付理财本息合计5.4万余元;案件受理费1100余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