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方X与被告王X于2016年10月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17年3月在某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长子王XX、长女王X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注重感情培养,且王X性格暴躁,常对方X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日益疏远。2022年2月方X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方X曾于2024年3月及11月两次起诉离婚,后者被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继续分居,关系未改善。方X遂再次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判令两名子女由其抚养并由王X支付抚养费,同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含某AXXXXX号SUV一辆)。王X辩称同意婚姻及生育情况,但主张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且子女一直随其父母生活,不同意由方X抚养;同时主张涉案车辆系其母亲樊X全款出资并登记在樊X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第二,未成年子女王XX、王X乙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第三,涉案某AXXXXX号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应予分割。针对焦点一,方X提交了某村委会情况说明及前次起诉的裁判文书,证明双方分居及感情破裂事实。针对焦点二,双方均主张抚养权,法院需考量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针对焦点三,方X提交了机动车登记信息,王X则主张车辆归其母亲所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X与王X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分居,方X先后两次起诉离婚,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改善且继续分居,符合“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因两名子女长期在王X家居住生活,改变环境不利于健康成长,故由王X直接抚养为宜。方X需自2026年1月起每月支付每名子女抚养费五百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并享有每月探视一次的权利。关于财产分割,因方X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涉案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准予方X与王X离婚;子女由王X抚养;方X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驳回方X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方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