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刘XX经案外人胡XX招用,在某市某县某乡某村某号的屋顶从事户用光伏电站安装施工时不慎跌落受伤,随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刘XX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要求补正劳动关系证明。其后,刘XX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在诉讼中申请追加某太阳能公司为被告,请求确认其与某能源公司、某太阳能公司及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能源公司与某太阳能公司共同委托林智敏律师代理本案。林律师经梳理证据查明,某能源公司已将涉案项目全流程外包给蔡XX、胡XX及某劳务公司,双方签订《户用光伏电站施工管理大包合同》明确为承揽关系。刘XX受伤后,某能源公司支付的4.4万余元医疗费,实为蔡XX、胡XX委托其从应付工程款中代付至某医院的款项,且双方已书面确认某能源公司与赔偿无关。
【争议焦点】
1. 刘XX在诉讼中追加某太阳能公司为被告,是否违反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法定程序;
2. 刘XX与某能源公司、某太阳能公司、某劳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X在诉讼中追加某太阳能公司为被告,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依法另行裁定驳回起诉。关于劳动关系,法院认定某能源公司与刘XX缺乏用工合意、人格及经济从属性,其代付医疗费系基于《委托结算书》的代付行为,款项已从工程款中扣除,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此外,刘XX系由胡XX代表蔡XX、胡XX及某劳务公司招用,工作成果由三方共同承受,因蔡XX、胡XX为自然人,故刘XX与某劳务公司等之间实为劳务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XX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刘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