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与被告系多年朋友,双方长期存在多重法律关系,既有装修劳务合作、合伙投资经营,也存在货物采购交易,双方之间多年存在持续、双向的大额资金往来。
原告手持多笔银行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合计四十万元,要求被告全额归还本金,并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计付利息。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流水作为核心证据,部分转账记录没有任何款项性质备注,未提交借条、借款协议、完整借贷沟通聊天记录等可以证明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
接受被告的委托,曾惠媛律师针对案件提出多维度抗辩意见:
1.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案涉多笔资金,原被告在此前已经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多轮司法程序审查处理;原告本次诉讼存在截取单方转账流水,将已经经过司法评价的资金往来再次包装为借款起诉的情形,应当认定构成重复起诉并裁定驳回起诉;
2.民间借贷成立要件抗辩:民间借贷需要同时具备借贷合意+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原告仅提交转账流水,在被告举证双方存在劳务、合伙、买卖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后,原告应当继续举证证明借贷合意存在,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款项实质性质抗辩:案涉资金并非借款,实际为装修劳务报酬、合伙出资、经营往来货款,资金流转时间、金额均和双方合作周期相匹配,符合商事合作交易习惯,不符合民间借贷特征;
4.资金往来整体核对:原被告双向流水当中,被告向原告转回款项总额已经超过原告诉请主张的金额,从资金差额角度看双方账目早已结清;
5.诉讼时效抗辩:案涉大部分转账行为距今时间久远,若案涉款项确为借款,原告多年未进行借款催收、不对账、不维权,属于怠于行使权利,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予以抗辩驳回原告诉请。
庭审过程中,法院查明:案涉三笔转账当中,两笔转账无款项备注;仅有一笔转账凭证上明确备注“借款”,该笔备注借款的款项,系原告在前次诉讼法庭辩论终结之后才提交主张,前案未作实体处理。其余两笔无备注转账,发生于双方开展装修劳务、合伙代理项目、货物采购合作的时间段内,无法排除属于合作类款项。
二、案件结果
1.原告起诉主张的四十万元借款,绝大部分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仅有一笔转账凭证上明确备注为“借款 的十二万元款项被法院认定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判令被告承担该部分本金及对应利息;其余本金、利息主张全部不予支持。
2.案件诉讼费用按照胜诉败诉比例由原被告双方分担,被告仅承担小部分案件受理费。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曾惠媛律师
1.被他人仅凭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起诉民间借贷,但双方实际是合伙、装修劳务、投资、货款、代付等其他关系,不存在真实借款;
2.双方存在多年双向资金往来,对方截取部分转账流水,把合作款项当做借款起诉要求还款;
3.双方此前已经经过法院诉讼处理资金纠纷,对方就部分资金再次提起诉讼;
4.转账时间久远,没有借条、缺少借款沟通聊天记录,被起诉归还“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