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解X与被告李X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X甲。因被告对婚姻不忠及生活琐事,双方矛盾激烈。解X曾于2024年起诉离婚未获准许,此后双方自2024年3月起分居。解X遂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并依法分割被告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多个证券账户余额。被告李X辩称同意离婚及抚养孩子,但主张股票已亏损殆尽,名下房产、车辆均背负贷款,自身资不抵债,且部分财产系婚前财产,拒绝分割。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二、婚生子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标准;三、被告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及证券账户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具体分割方案。特别是被告名下多个证券账户在婚内的操作与增值情况,以及被告主张的“股票亏损”抗辩能否成立,成为财产分割的核心难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婚生子李X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关于财产分割,涉案房产系婚后购买,经评估现值184.8万余元,扣除剩余贷款78.6万余元后,双方同意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53.1万余元。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1万余元归被告,补偿原告五千九百余元。针对证券账户,法院认定被告名下某证券公司等账户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虽被告辩称亏损,但法院依据对账单认定增值部分,归被告所有,被告需补偿原告41.5万余元。原告放弃车辆分割。最终各项折抵后,判令被告支付原告95.2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