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X与被告曾XX系亲戚关系。2015年1月,曾XX向杨XX提出借款10万元。因杨XX当时资金周转困难,遂向案外人彭XX借款10万元,随后以现金形式全额交付给曾XX,双方口头约定借期2年,每年利息1万元。此后,杨XX已向案外人彭XX全额归还了上述借款本息。然而,曾XX在借款到期后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杨XX多次向其催讨追偿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郁知峰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曾XX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
曾XX在庭审中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为:第一,原告诉状所述借款时间为2015年1月,约定借期2年,本案已远超诉讼时效期间,原告丧失胜诉权;第二,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原告从未向其给付过10万元借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涉案借款是否已实际交付;第二,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针对第一个焦点,郁知峰律师协助原告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首先,提交了原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证明曾XX在录音中明确承认欠款事实;其次,申请案外人彭XX等人出庭作证,证明借款资金来源及现金交付过程;最后,补充提交了彭XX的银行定期折户基本信息,证明其在借款当日提前支取了大额存单,银行交易流水与证人证言高度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曾XX虽抗辩双方实为合伙投资关系,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针对第二个焦点,郁知峰律师通过提交2022年10月及2023年11月的两次通话录音,有力证明了原告在此期间持续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在录音中虽辩称款项涉及其他诉讼,但并未否认欠款事实,依法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未直接签订书面借条,但根据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证人证言、银行折户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曾XX实际收到了原告指示案外人交付的10万元款项。被告主张双方为合伙投资关系,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提出反诉,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利息与还款期限,因双方未作明确约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但应给予合理宽限期。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曾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XX借款10万元;二、被告曾XX支付原告杨XX借款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自2022年11月1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两千五百元,由被告负担两千二百七十余元,原告负担两百二十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