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3月18日,原告王XX与被告徐XX及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约定王XX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号楼某室的房屋以340万元转让给徐XX,徐XX承担契税及维修基金,并支付剩余房款330万元。合同签订后,徐XX支付10万元定金。同年4月19日,王XX按约将房屋网签更名至徐XX之子徐某丙名下并备案。但被告方随后反悔,要求王XX承担维修基金和契税,并拒绝办理网签及支付剩余房款。王XX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33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9万余元、违约金68万元、律师费3万元及保全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房产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房款、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求能否成立。
被告徐XX辩称:原告对案涉房屋无所有权,涉嫌欺骗;案涉房屋属违建且无法办理产权证,原告违约;被告享有不安抗辩权;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从开发商处购房后转让给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明知房屋未取得所有权证仍自愿购买,且原告已协助办理网签备案,被告关于合同无效及原告违约的抗辩不成立。原告已履行更名义务,被告未按期支付房款构成违约。因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及律师费,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律师费不予支持,但支持剩余房款、利息及保全费。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33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9万余元;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费0.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3.9万余元,由原告负担6900余元,两被告负担3.2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