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9月26日,某银行与杨XX、某公司签订《人民币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2000万元,期限一年,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并约定了浮动利率及罚息标准。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向某公司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放款共计2000万元。借款到期后,某银行多次送达催收通知书,但二被告仍未足额还款。截至2025年12月18日,二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89万余元,利息及罚息1.5万余元,本息合计190万余元。某银行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五千元。因协商无果,某银行委托郁知峰律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结合原告诉求及查明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1. 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违约责任;2. 原告主张的利息及罚息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超过法定上限;3.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五千元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实现债权费用,应否由二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人民币循环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某银行已依约放款,二被告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及罚息计算标准未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且原告已实际支出。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89万余元及截至2025年12月18日的利息、罚息1.5万余元;支付自2025年12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支付律师费五千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万余元、保全费五千元等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