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与被告王X甲系母子关系,被告王X甲与被告毕XX系夫妻关系。2019年6月,两被告因需为儿子购置学区房,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原告分三笔通过POS机消费方式代为支付购房款23.7万余元及房屋维修基金六千余元,合计24.4万余元,用于购买某市某区某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被告王X甲名下。王X甲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未予还款。原告遂委托郁知峰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欠款24.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王X甲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同意还款。被告毕XX则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原告付款系赠与行为,且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案涉款项性质为借款还是赠与,被告毕XX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关于诉讼时效,郁知峰律师指出,案涉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属于不定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原告虽曾催要,但未确定宽限期,故诉讼时效尚未起算,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关于款项性质及责任承担,郁知峰律师主张,原告提供的转款凭证及借条足以证明借款事实。被告毕XX主张款项为赠与,但在原告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毕XX应承担举证责任。且该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用于购买夫妻共同生活的房产,毕XX已实际受益,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未过诉讼时效。原告提供转款凭证证明资助购房,被告毕XX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赠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王X甲、毕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X欠款24.4万余元;二、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债务清偿期间的逾期利息(按LPR计算,最高不超过3.45%)。本案争议标的30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两被告负担四千余元,原告负担一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