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王X此前从某公司处购买案涉房屋。2024年3月,王X与徐XX及某中介公司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约定王X将案涉房屋以340万元转让给徐XX。合同明确约定,徐XX支付10万元定金,王X于2024年9月18日前办理更名过户,徐XX以全款方式支付房款。合同签订后,王X依约将房屋网签更名至徐XX之子徐XX名下。然而,徐XX、徐XX后续以房屋未验收、无法办理产权证、存在违建等理由,拒绝支付剩余330万元房款,并另案起诉要求撤销合同。王X遂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等。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王X要求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的主要诉求。徐XX、徐X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期间,双方围绕多项证据展开激烈质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王X要求支付剩余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能否成立。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案涉房屋暂未取得产权证是否构成王X违约或阻却付款条件;二、徐XX未在《房产转让合同书》上签字,是否应当与徐XX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转让合同书》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关于付款条件,合同明确约定“更名过户”系指配合办理网签更名,而非取得产权证后再过户,且合同已载明房屋未取得所有权证,王X已按约完成网签更名义务,徐XX未按期付款构成违约。关于徐XX的责任,虽其未签字,但其与徐XX系父子关系,实质参与合同履行,且房屋已网签至其名下,其作为实际权益享有者,理应依约承担付款义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XX、徐XX需共同支付王X剩余房款330万元及1.9万余元资金占用利息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