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王XX系夫妻关系,被告王XX、毕XX系夫妻关系,王XX系两原告之子。2017年,王XX、毕XX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并办理按揭贷款。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期间,因偿还房贷需要,王XX通过银行转账及取现交付等方式,向王XX提供资金共计52万元。2022年4月,王XX、毕XX共同出具收条,确认收到52万元房款,并约定房屋使用权归两原告所有。同日,王XX单独出具借条,确认借款52万元用于偿还上述房屋贷款。此后,两被告未能还款,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2万元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毕XX是否应当向原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王XX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认可款项用于偿还房贷。但被告毕XX抗辩称,收条内容反映的是房屋使用费,并非借贷合意;其本人未实际收到原告交付的52万元款项;借条上无其签字,其对借款不知情,故主张借贷关系不成立,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银行流水明细,王XX收到原告转账后随即向毕XX账户转账,且毕XX账户在收到款项后用于提前偿还案涉房屋贷款。结合收条中明确记载款项来源于原告售房款的事实,毕XX作为妻子,对丈夫名下明显超出正常来源的大额资金应当知悉。该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房产的还贷,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利息,因借条及收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法院酌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52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