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10月,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某建材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项目供应混凝土。合同明确了价格计算方式、付款节点(结构封顶后三个月付总供货量的70%等)及违约责任(未按期支付则有权停供并要求支付所供砼款)。某建材公司按约供货,2021年1月工程主体结构封顶。截至2021年4月30日,某建筑公司应付至总供货量的70%即1503万余元,但仅支付1160万元。至2021年5月23日,某建材公司累计供货2193万余元,某建筑公司仍欠付1033万余元。双方于2021年8月对账确认累计欠款1053万余元。某建材公司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结构封顶的时间节点及某建筑公司是否逾期付款。某建筑公司主张“结构封顶”与“主体结构封顶”不同,起诉时债权尚未到期,其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且有权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某建材公司则主张,根据建筑行业交易习惯,主体屋面顶板砼浇筑完成即为主体结构封顶,工程已于2021年1月封顶,某建筑公司未按期支付70%货款,已触发加速到期条款,应承担全部货款及逾期利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主体结构封顶通常指主体屋面顶板砼完成,认定2021年1月为结构封顶时间。某建筑公司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至总货款的70%,其未按约支付,某建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全部剩余货款105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建筑公司需支付货款105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