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11月,某建设公司与某酒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建某酒店公司位于某省某市的酒店项目,合同价25800万元。施工期间,某建设公司依约推进工程,但某酒店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进度款,导致项目被迫停工。某建设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8109万余元、赔偿停工损失1537万余元,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某酒店公司提起反诉,以工程存在钢筋质量缺陷、擅自停工为由,要求某建设公司承担修复费用、逾期违约金258万余元及垫付水电费等。诉讼中,双方围绕工程质量及造价鉴定展开激烈交锋,某酒店公司多次申请补充鉴定试图拖延诉讼。
【争议焦点】
1. 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修复责任;
2. 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造价及索赔费用如何认定;
3. 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归属。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酒店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构成根本违约。针对质量问题,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表明,某建设公司施工的钢筋配置及力学性能均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某酒店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针对造价及违约损失,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合同约定,认定某酒店公司应承担停工导致的窝工、设备租赁等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涉案合同解除;某酒店公司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720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某建设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驳回某酒店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某建设公司核心诉求获法院支持。
